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青海省政府

【颁布文号】:青政办[2007]127号

【效力级别】:地方工作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颁布时间】:2007-08-05

【执行时间】:2007-08-05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2007]12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文)和全国种子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种子管理,保障农业用种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和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坚持政(事)企分开,管理与经营分开;坚持健全管理机构,强化政府职能,明确部门职责,完善管理制度,稳定管理队伍,提高人员素质,改善执法手段;坚持强化服务功能,不断加强救灾备荒种子体系建设,做好救灾种子生产、收购、储存、供应等工作,强化服务,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坚持以质量监督为重点,规范市场准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维护农民利益,促进种业健康发展。

二、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一)改革的具体内容

1、种子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国办发[2006]40号文的有关规定,实现政(事)企分开,管理与经营分开,履行各级政府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服务职能,停止一切盈利性经营活动。

2、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对于具有经营能力和条件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允许按照有关法律程序,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经营职能必须从行政(事业)单位中剥离出来,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管理工作。

3、国有良种场。按照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范围和规模生产经营种子。

4、人员及财产安排。政(事)企分开后,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等有关规定,并按照国办发[2006]40号文第四条的规定,种子生产经营企业与农业行政(事业)单位或种子管理机构的人、财、物彻底分开,同时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

5、生产与经营活动。截至2007年10月31日,原来已核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全部停止使用,重新核发。对于分开后新组建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各级政府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政策、资金、技术、项目等方面给予支持,促使其健康发展。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事业)单位或种子管理机构未分开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

(二)改革的安排

第一阶段:组织实施。各地要在本地区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批准后的方案,抓紧实施。农业、机构编制、发展改革、物价、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国资监管、工商、法制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统筹力量,协同推进,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重点在县级、难点在人员安置,各地要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加强对工作的指导和督查。要严肃财经纪律,防止国有种子企业改制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要及时研究本地区种子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解决。要克服一切困难,确保种子生产经营企业与农业行政部门或种子管理机构按期全部分开。

第二阶段:总结验收。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完成后,各地要认真总结本地区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取得的成绩,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规范监管行为。

第三阶段:整改提高。各地要对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通过自查自纠,及时整改。省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情况赴全省各州(地、市)、县抽查国办发[2006]40号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在全省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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