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青海省政府

【颁布文号】:青政办[2007]127号

【效力级别】:地方工作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颁布时间】:2007-08-05

【执行时间】:2007-08-05

三、强化种子管理体系建设

(一)明确种子管理与服务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与国办发 [2006]40号文赋予种子管理部门的职责,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全省各级种子管理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能:

1、具体负责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和种质资源及新品种保护、良种繁育、新品种试验示范、审定推广、种子质量监督检测、行业指导、信息服务、种业发展规划、体系建设等。

2、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进行监管;对种子科技示范户、种子生产户进行技术指导;对种子经营企业发展进行管理和指导,监督杂交种、亲本种子及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经营。

3、上级种子管理机构对下级种子管理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

4、针对我省生产条件差,自然灾害频繁的实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关于“加强救灾种子储备体系建设,确保农业安全”的要求,目前条件不具备,难以组建种子企业的地区,由种子管理部门根据政府下达的年度救灾种子计划,本着专户经营、专帐核算、不赢利的原则,做好救灾备荒种子生产、收购、储备和供应工作。并努力创造条件,引导、扶持、发展种子企业,在条件成熟时,将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和供应工作转交种子企业。现在有条件的地区,救灾备荒种子委托种子企业储备和供应。

(二)加强与稳定种子管理队伍

要按照稳定队伍、转变作风、搞好服务的原则,加强对种子管理人员的知识更新和教育培训,提高业务水平。种子行政执法人员,要通过业务知识培训和资格考核,持证上岗。对种子质量检验员也要严格落实考核制度,实行执业准入,持证上岗;品种试验人员要逐步实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三)健全种子标准体系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建立完善种子标准体系,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制定种子生产、加工、储藏、包装、质量检测等过程管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实现种子管理技术的标准化

(四)强化保障措施

各地要重视种子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尽快落实种子管理机构队伍的“三定”工作,配齐种子管理(种子管理站)专业人员,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和执法装备,并积极支持种子管理和技术服务部门开展种子质量监督、技术推广、品种试验和检验检疫等方面的工作,切实保证种子管理机构的经费支出,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五)加强种子市场监管

1、建立和完善种子管理制度。根据《种子法》和国办发[2006]40号文要求,尽快制定完善有关制度,加大种子市场监督力度,切实加强对种子生产、加工、包装、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的监管力度,促进种子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2、严格企业市场准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种子企业证照,加强对种子经营者的管理。同时,要消除影响种子市场公平竞争的制度障碍,促进种子企业公平竞争。

3、强化商品种子管理。应用于生产的商品种子必须符合种子法律法规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标准、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规范品种命名;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必须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后方可在生产中推广应用;逐步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对发现有严重缺陷的种子,要及时责令禁止销售,妥善处理。实行品种退出机制,对虽经审定通过,但已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缺点的品种,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布退出公告,不准在农业生产中推广种植。

4、加强市场监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紧密合作,依法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切实履行种子市场监管职责。加大打击力度,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维护好种子市场秩序。加强对种子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资质条件不符合发证要求的,依法注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加强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力度,落实种子包装标签制度。依法加强种子市场调控和价格监管,确保农民用上质优价廉的商品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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