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和其他需要保密的工作信息。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教指委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召集并主持教指委会议,确定会议议题。
(三)组织制定教指委年度工作计划。
(四)教指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如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上述职责中的(一)(二)(三)项,可委托一位副主任委员履行。
第十二条 副主任委员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主任委员做好教指委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受主任委员委托召集并主持教指委会议,确定会议议题。
(三)协助主任委员或受主任委员委托组织制定教指委年度工作计划。
(四)协助主任委员指导秘书长做好工作。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建立教指委主任委员和秘书长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教育部定期组织召开,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建立教指委全体委员会议制度。各教指委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各分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召开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各教指委应及时向教育部报告全体委员会议召开情况。
全体委员会议职责是,研究并通过该教指委工作细则、组织运行机制等工作制度,研究并通过教指委工作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听取主任委员(或经主任委员授权的其他委员)所做年度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其他需要全体委员会议决定的事项。
无法参加全体委员会议的委员需作出书面说明并报主任委员批准。
第十五条需要由教指委全体委员会议议决的事项,须有不少于2/3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并经出席会议全体成员充分酝酿讨论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由出席会议人员4/5及以上表决同意方可认为通过。
第十六条各教指委应至少每6个月1次通过教指委工作交流网站(http://jzw.bkzy.org)及时将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委员参加工作情况等报教育部,进行工作交流和展示,作为考量教指委和委员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教指委研究形成的各种标准、规范、报告、政策建议等指导性文件,需报教育部审核。
教指委组织开展全国性会议、评比、培训、赛事等活动,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和相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相关工作方案及进展情况需及时报送教育部。
第十八条 教育部根据各教指委及各分委员会委员的实际工作情况,对委员进行届中调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原则上不再聘任:
1.不符合主要任职条件。
2.未履行委员职责,一个自然年内从不参与教指委活动、相关会议或提交工作报告。
3.因工作变动、个人原因等主动提出辞呈。
4.委员所在单位申请变更委员人选。
5.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
(二)根据工作需要增补聘任新委员:
1.增补的委员需要符合委员选聘与任职条件。
2.增补的委员聘期至本届教指委聘期届满止。
第六章 工作支持
第十九条主任委员所在单位应对教指委的日常工作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经费。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印章使用事宜的通知》(教高厅函〔2014〕2号),教指委开展工作时如需使用印章,由主任委员所在单位代章或经主任委员授权由秘书长所在单位代章。
委员所在单位对委员的工作应给予积极支持。
教指委接受社会各界的赞助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不得影响公正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