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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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所规定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对该项目是否具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予以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向对项目负有监管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建设、货物生产或者服务提供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的;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十四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招标可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设计组织招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其招标实施主体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并统一由总承包发包的招标人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履行招标及备案手续。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第十六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应当是该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三)具有能够承担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组织机构或者专职业务人员;

(四)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的程序及相关法规。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招标或其他竞争性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应当从业绩、信誉、从业人员素质、服务方案等方面进行考查。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非法干预或者限制。

第十八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并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三)对提出投标申请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审查结果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四)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五)发售招标文件;

(六)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并进行答疑;

(七)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公示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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