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对评标专家的能力、履行职责等进行评价。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和数据,并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确定合理的评标时间;必要时可向评标委员会说明招标文件有关内容,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因存在回避事由、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或者擅离职守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已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专家重新进行评审。已形成评标报告的,应当作相应修改。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三)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四)投标函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五)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六)投标人名称或者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七)投标人提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同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但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八)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或者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九)报价明显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最高限价的;
(十)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说明的;
(十一)没有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的;
(十二)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废标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存在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不得随意否决投标,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做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做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五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条规定重新进行了资格预审或招标,再次出现了需要重新资格预审或者重新招标的情形之一的,经书面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后,招标人可不再招标,并可通过与已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谈判确定中标人,将谈判情况书面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