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时,签约责任医生团队可通过居民门急诊、住院或入户开展健康体检、慢病随访等契机,与居民签订服务协议。居民可自主选择所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紧密型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责任医生,与其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双方约定服务内容、方式、期限和权利义务等款项。根据服务能力和居民需求,签约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要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服务内容不宜过多。签约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年,期满后由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选择续约或终止契约关系。
(三)责任义务。
签约责任医生或团队要根据双方约定的服务内容,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向签约对象提供安全、方便、价廉、有效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签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结合实际,为签约对象在就诊预约、排队等候、诊治费用等方面给予便利和一定的倾斜照顾。签约对象应转变传统的健康管理服务习惯,积极支持、配合签约的责任医生或团队开展相关健康管理服务。
四、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一)建立服务经费筹措保障机制。责任医生为签约对象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按年收取服务费。签约服务费按不低于5元/月?人筹措,今后酌情提高。起步阶段,签约服务费可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日常运行成本,也可从其年收支结余中支出,或从2015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中支出。进入常态化后,签约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具体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各级财政应视情予以支持。
(二)执行医保差别化报销政策。全面贯彻《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衢政发〔2014〕52号),对城乡居民在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就医执行差别化报销政策,引导城乡居民签约服务对象到基层首诊。调整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分级诊疗差别化报销政策,引导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到基层首诊。对签约对象和不签约对象确定不同的人头付费标准,积极探索门诊按人头付费等方式,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责任医生积极与参保对象开展签约服务。
(三)建立慢性病连续处方制度。对病情较稳定、依从性较好的慢性病签约患者,在签约责任医生处就诊可酌情延长单次配药量,一般最多可不超过3个月的用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规定使用范围内优先保障签约患者的基本药物目录外的用药。
(四)构建顺畅的预约转诊通道。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快推进分级诊疗、预约诊疗平台建设和资源整合,加大预约诊疗进基层工作力度,逐步将县及以上医院专家门诊号源分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签约责任医生,实现县及以上医院预约进基层,预约转诊平台专家号源向签约责任医生开放。责任医生对需转诊的签约患者,通过绿色通道优先预约上级医院专家门诊及检查。
(五)严格控制医药费用。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继续严格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提高基本药物使用比例,规范临床抗生素使用;实施检验检查结果互认,避免重复检查。通过控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均次费用不合理增长,拉开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医药服务费用水平,引导患者分流就诊,切实减轻签约对象就医负担。
(六)加强基层服务能力建设。加快全科医生培养,加大基层卫技人员招聘力度,鼓励医师到基层多点执业,充实基层卫生队伍。积极推进优质医疗卫生资源“双下沉”和区域医疗资源互动协作,加快推进县域医疗会诊、影像、检验、心电等共享中心建设,促进优质资源充分流动。强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基本医疗服务职能,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中医药、康复、慢性病、老年病等临床特色专科,逐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满足签约对象服务需求。
(七)健全考核激励机制。责任医生签约服务绩效考核要充分考虑责任医生的签约居民数量和构成、门诊工作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执行情况、以及居民医药费用控制情况等因素,签约服务费主要用于对签约责任医生及其团队经考核认定提供有效服务的报酬,不纳入绩效工资和其他应得的奖补经费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