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暂行意见》(成办发〔2012〕42号)、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成房发〔2012〕131号)相关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征收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人房屋补偿费、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提前搬迁奖励等五部分。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及提前搬迁奖励等实行按户发放;单位所有和私有房屋按权属证书认定;一处房屋多人共有的,按一户认定;直管公房按租赁合同认定。
(一)被征收人房屋补偿费
被征收人房屋补偿费可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实施。
1.货币补偿:按照被征收人房屋评估单价乘以房屋建筑面积确定。
2.产权调换:由房屋征收单位参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产权调换包含以下两种情况:
(1)征收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最低不能少于48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分别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进行调换,根据评估价结算套内建筑面积差价,房屋征收单位免收公摊面积补差款;被征收人一次性付清差价款的,对应付的差价款优惠30%。
对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按不低于48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被征收人不再支付48平方米建筑面积以内的补差款。
(2)征收非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分别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进行调换,根据评估价结算套内建筑面积差价,房屋征收单位免收公摊面积补差款;被征收人一次性付清差价款的,对应付的差价款优惠20%。
(二)政策性补偿费
政策性补偿费包括迁装电话、有线电视、宽带、天然气、电表和空调移机等相关政策规定的补偿费用,按以下标准发放:
上述标准如遇物价部门价格调整,按调整后价格执行。
(三)政策性补助费
政策性补助费包括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搬家补助费。
1.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崇阳街办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12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乡(镇)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发放6个月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崇阳街办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12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乡(镇)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发放至安置房屋交付的次月止。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按50平方米计算;超过50平方米的,按实计算。
2.非住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
因征收商业、生产办公、仓储等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被征收人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补助费,也可由房屋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确定:
(1)按净利润损失计算:按照上一年度报税务部门的数值计算。
(2)按从业人员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数按实际从业人员(不含临时人员)计算。无法核定实际从业人数的,可参照房屋面积或根据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