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崇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文号】:崇府办发〔2014〕47号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颁布时间】:2014-07-16

【执行时间】:2014-07-16

(3)按被征收房屋租金收益计算:具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征收当事人双方未能根据租赁合同确定租金收益的,通过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期限按3个月计算,也可按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3%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支付期限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的次月止。

3.搬家补助费

住宅实行按户补偿,搬家补助费为每户1200元。产权调换需要过渡的,发放两次搬家补助费。非住宅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或由房屋征收单位组织搬迁,据实支付搬迁费用。

(四)政策性补贴

政策性补贴包括购房补贴、物管费补贴。

1.购房补贴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30%给予购房补贴;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20%给予购房补贴。

2.物管费补贴

按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5年物管费补贴。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90平方米的,按实计算支付。

(五)提前搬迁奖励

房屋征收单位对提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被征收人,可按征收补偿方案给予不同档次的提前搬迁和项目房屋整体腾退奖励。房屋征收单位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提前搬迁奖励的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商业、办公用房的,崇阳街办户奖每户不超过4.5万元,乡(镇)户奖每户不超过2.5万元。被征收人为企业的,户奖按照不高于房地产评估总价的1%发放(低于4.5万元的,按4.5万元发放)。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另给予被征收人面积奖,崇阳街办按照每平方米不超过200元的标准给予面积奖,乡(镇)按照每平方米不超过100元的标准进行面积奖。

二、房屋面积认定

房屋登记建筑面积与实际建筑面积不一致的,由房屋征收单位委托具备测绘资质并在市房管局开展房产测绘成果应用业务的测绘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测量,根据测量结果认定。

对结构正规且正常使用的自住无证房屋(搭建),房屋征收单位可酌情给予不超过800元/平方米的工料补偿。

违法违章搭建,不予补偿。

三、过渡期限及超期过渡费发放

实行产权调换需要过渡,安置房为砖混结构的,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安置房为框架结构的,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过渡期限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约定并在“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合同”中明确。过渡期限从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到安置房交付次月止。超过过渡期限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征收实施单位及从业人员管理

房屋征收单位应加强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指导和监管。征收实施单位应依法成立,有固定办公场所,有与承担征收工作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须接受成都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的业务、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应实行专户、专帐核算,严格按照专项资金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五、其他改造项目的补偿规定

采取房屋征收以外的方式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施改造的,补偿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制定,并报市房屋征收单位备案。

六、本实施意见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意见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崇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我市城镇房屋拆迁补偿五项费用标准的通知》(崇府办发〔2010〕1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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