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及时清理伐区现场或火烧迹地的,每公顷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
(四)未经批准,使用化学药剂,造成危害的,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
对已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逾期不除治的,每逾期一日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林业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森林和林木,其病虫害防治工作由城市园林管理部门参照《条例》和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