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费用(含鉴定费和相关检查费),由申请鉴定的个人负担。
第六十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是指各类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企业。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费用(含鉴定费和相关检查费),由申请鉴定的个人负担。
第六十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是指各类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企业。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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