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机动车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
(六)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共用道。
施划停车场应当留够1.5米的人行横道通道。
第二十三条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年对本市道路停车场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会同市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对道路停车场进行及时调整和配建。
第二十四条 道路停车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撤除,并将撤除道路停车场的情况在显著位置进行公告。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场已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的。
第四章 停车场的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场和其他停车场由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相关企业统一经营和管理。
各县(区)、柳梧管委会和经济开发区等按照属地管辖进行统一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停车场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市物价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告知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
从事道路停车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到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占道手续。
第二十七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适量工作人员;
(二)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工作证,穿着统一制服;
(三)停车场实行计时收费,使用由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收取停车费;
(四)停车场内有专人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
(六)在醒目位置设置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收费标价牌;
(七)经营者应当保持停车场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在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停车场的管理制度,听从停车场管理人员的引导,有序停放车辆;
(二)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标志、标线;
(三)不得停放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
(四)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用。
因工作需要进入城区的大型汽车、工程机械车不得在道路停车场停放。
第二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利用储备土地以及其他闲置待建土地设立临时停车场的,应当征得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临时停车场手续,并告知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举办大型活动需要设立临时停车场的,举办者应当制定车辆停放和管理方案,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临时停车场手续,并告知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
经批准允许临时占用道路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发布公告。大型活动结束后,举办者应当将临时停车场恢复原状。
第三十一条 申办临时停车场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设置停车场审批表;
(二)停车场设计方案、停车场设置平面示意图(经城乡规划部门确认同意);
(三)停车场交通组织方案;
(四)停车场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方案或者交通影响分析评价报告。
第三十二条 本市举行重大活动或者在节假日期间,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调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公众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