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项目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施工单位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二条试验检测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试验检测资质等级,并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试验检测工作。试验检测单位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可以作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依据。
第十三条 试验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独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
试验检测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资质或者超出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试验检测活动;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
(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试验检测业务;
(四)在同一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段中就同一施工内容同时接受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多方委托;
(五)伪造或者篡改试验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试验检测单位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承担相应的试验检测业务,并对其试验检测数据和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30个工作日内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手续。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质量监督管理申请书;
(二)项目审批文件;
(三)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副本;
(四)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从业单位主要人员执业资格证明材料;
(五)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质量监督管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出具质量监督管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交通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期为自出具质量监督管理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毕止。
第十六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交通建设工程可能存在质量问题,需要进行验证性试验检测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试验检测单位实施。
第十七条交通建设工程的路基、基层、桩基础、基坑、隧道初期支护、交通附属设施的主体结构等影响结构安全的隐蔽工程完工,经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抽检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中间交工质量检测。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实施检测。
施工单位在中间交工质量检测合格后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八条 交通建设工程实行交(竣)工验收检测制度。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出的交(竣)工验收检测书面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实施交(竣)工质量检测,并在检测工作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报告。相关检测费用列入工程管理费中,由建设单位承担。
未经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交通建设工程,不得组织交(竣)工验收。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交通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是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执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生产安全,并按照规定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项目安全生产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