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组织完竣工验收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备案机关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以及其他专项验收备案。
第三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三)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四)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对于取得绿色建筑竣工标识的工程,可以在永久性标牌内容中载明绿色建筑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诚信评价体系管理
第三十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完善诚信综合评价体系,指导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
第三十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联网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组织制定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评价标准,对外发布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
第三十八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诚信评价机制,并将其诚信评价结果应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督管理和招标投标活动。市、区工程招标监管机构负责具体监督招标投标环节有关诚信评价结果的应用情况,并处理有关投诉或者检举。
第三十九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公示制度,依据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大小等因素进行分类管理,对在质量检查、质量监督、事故处理和质量投拆处理过程中发现的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的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进行核实、记录,并在网上公示。
不良行为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被行政处罚的行为。不良行为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7日内,公示期不少于6个月。
不规范行为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违规行为程度相对轻微,尚未构成行政处罚的行为。不规范行为的公示期不少于1个月。
第四十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注册执业人员按照诚信奖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对守信的单位和人员给予激励,对失信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记录、公布。
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注册执业人员黑名单制度,纳入诚信评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