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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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行业自律机制,发现行业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告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单独计列质量检测专项费用的。

(二)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材料进场检验方案或者变更检测单位未告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

(三)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依照相关规定应当实施绿色建筑的工程,建设单位未在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后6个月内申报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

(四)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进度同步记录质量控制资料的。

(五)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施工单位未建立健全企业、分支机构、项目部三级质量检查制度的。

(六)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编制监督抽测方案并告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依照相关规定应当实施绿色建筑的工程,建设单位未明确绿色设计和绿色施工要求的。

(二)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监理单位未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或者未及时准确记录监理工作实施情况的。

(三)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未有数字水印、二维码等有效监管标识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勘察关键环节进行旁站监督的。

(二)违反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组织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进行审定通过,擅自使用的。

(三)违反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影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建设单位未送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并出具检测报告的。

(四)违反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实行现场管理责任制的。

(五)违反第十六条规定,建筑材料未经常规见证检验、监督见证检验合格,施工单位擅自使用的。

(六)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未报请监理单位检查验收的。

第四十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应条款,尚未达到行政处罚程度的,可以采取约谈等行政管理措施,并记录不规范行为。

对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单位(或者相关管理人员)有渎职行为的将移交监察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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