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
3.不损坏绿地围栏、标牌等绿化设施;
4. 不向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水和堆放杂物。
第九条 责任人应当配合环卫作业单位做好责任区内的日常保洁和维护工作。
第十条责任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责任区内他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门前三包”区域责任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建设、园林、公安、市场监督、交通、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定期对“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联合执法。
第十三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每年对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每年对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园区城市管理机构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政府授权的社区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政府授权的社区应当建立“门前三包”责任区域检查评比公示制度,配备专职人员,实行“日检查、周评比、月公示”工作机制。对落实“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成绩突出的责任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予以表彰奖励。责任人应当将“门前三包”区域责任书张贴或者悬挂在醒目位置,自觉接受“门前三包”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责任人不签订《“门前三包”区域责任书》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园区城市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签订,逾期未签订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的或者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未达到要求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园区城市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落实“门前三包”区域责任的,取消文明单位评选资格。
第十八条 对阻挠、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违反“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三)在“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中收取管理费或者侵占、私分公私财物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10月31日西宁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