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被推荐人书面同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可以向本级文化主管部门推荐代表性传承人。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申请为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代表性传承人给予下列扶持:
㈠对代表性传承人每年给予传承补助;
㈡采取助学、奖学等方式支持代表性传承人收徒传艺;
㈢对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有关技艺资料的整理、出版等工作予以资助;
㈣适当为代表性传承人提供技艺展示平台;
㈤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措施。
文化、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关心代表性传承人的健康,为其建立健康档案。
第十八条 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以代表性传承人为核心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习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习机构应当依法登记,并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活动。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传习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保护、传承、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
第三章 重点区域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区域是指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自然生态基本良好的街道、社区或者乡镇、村落,以及文化遗产密集、特色鲜明的区域或者各种展馆、展示场所较为集中的区域,包括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以及经市人民政府认定公布的其他重点区域。
认定重点区域,应当尊重当地群众的意愿,并经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专家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二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重点区域整体性保护专项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重点区域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重点区域整体性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划定重点区域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提出保护和整治要求以及具体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本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以及其他建设项目涉及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重点区域的,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开发建设单位或者部门应当在立项前制定文化生态保护方案。相关主管部门在立项前,应当就涉及的闽南文化生态保护事项征求相关区政府和市文化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重点区域依托其独具特色的文化生态资源,发展文化旅游活动。
第四章 闽南文化生态环境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闽南文化展示场馆纳入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各类闽南文化展示场所。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闽南文化宣传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把闽南文化纳入干部学习、培训必修课程。
市属报纸、刊物、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宣传闽南文化。
第二十七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开展“闽南方言与文化进校园”活动,幼儿园、小学、初中应当将闽南文化列入教学课程;鼓励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将闽南文化列入选修课程;鼓励市属高校在相关专业开设闽南文化和文化遗产保护课程。
支持各种职业院校培养闽南文化遗产保护专门人才,支持院校、研究机构及社会组织开展闽南文化研究。
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与学校开展闽南文化传承合作办学。
第二十八条 文化、民政等主管部门和街(镇)应当开展闽南文化进社区活动,实施社区文化提升工程。
第二十九条 支持市语言文字管理部门开展闽南话水平测试工作。
市属电视台、电台等媒体应当开展闽南话新闻播报、制作闽南话专题节目。鼓励市民学习闽南话,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推广普通话和闽南话双语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