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地名文化、侨批文化、郊商文化等保护工作。
地名主管部门在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以及地名标志的设置中,应当注重对闽南文化的传承与保护。
第三十一条 规范和引导群众按照传统习惯举办民间信俗、岁时节庆、人生礼俗等民俗活动,增加其文化内涵,减少迷信色彩。
第三十二条 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与台、港、澳及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开展闽南文化交流活动,共同保护、传承和发展闽南文化。
鼓励开展以闽南文化为内容,建立二十一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三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采取项目补贴、定向资助、以奖代补等措施,扶持具有闽南文化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开发和推广。对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为核心产品的小微企业,依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采购、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 鼓励涉及闽南文化的行业成立行业协会。支持行业协会开展闽南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教育、传播、研究、出版等活动。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五条 闽南文化生态保护资金用于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扶持、奖励、资助、补贴、补助的,其标准以及相关申报、确定、公示、发放程序等,由市文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前款规定的各项措施中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闽南文化的保护、传承、传播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歪曲、诋毁、破坏闽南文化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文化主管部门举报。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采取欺诈等非法手段骗取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扶持、奖励、资助、补贴、补助的,由文化主管部门取消其享受资格,追回相应的款项,并依法予以处理。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年度绩效考核。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相关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相关建设措施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内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涉台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