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公共临时停车场管理人员未按本办法的规定遵守停车场管理规范和文明服务标准的,道路停车管理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合同约定依法予以解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东川工业园区、南川工业园区、生物园区公共临时停车场的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