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重点监控的用水单位应当安装用水计量自动监测设备,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约用水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综合管理系统联网。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约用水产品、设备政府采购目录;取得节约用水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设备应当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

第十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被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推广应用节约用水技术,推动建立节约用水设备、器具研制生产和推广使用体系。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研制节约用水型器具以及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三章 节约用水措施

第十六条 工业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用水管理,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加强工业用水循环利用,建设节约用水型企业。

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降低用水消耗。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优化农业生产结构,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节约用水灌溉技术,提高农业灌溉用水利用率,发展节约用水高效现代农业,建设节约用水型农业。

养殖业应当发展集约化节水型养殖技术,推广养殖废水处理以及重复利用技术。

第十八条 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降低管网漏失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 洗浴、洗车、游泳馆、高尔夫球场等特殊用水行业应当采用低耗水或者循环用水等节约用水技术、设备或者设施。

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耗水量高的用水器具。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应当按照制度完善、管理严格、设施规范、宣传到位的要求,使用节约用水器具,普及公共建筑空调的循环冷却技术,建设节约用水型单位。

第二十一条 鼓励居民节约用水、合理用水。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物业公司和居民生活节约用水的指导,建设节约用水型居民社(小)区。

第二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采用喷灌、微灌等方式,实行节约用水。

城市绿化、道路清扫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消防、环境卫生等市政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用水设施管理,防止水的泄漏、流失或者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在水资源紧缺的市、县(市、区),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对雨水、微咸水、再生水、矿井水的收集、开发、利用和对海水的利用、淡化,并将其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城镇新区、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时应当实行雨污分流,配套建设雨水集流、储水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已建成的城区或者基础设施,应当逐步配套雨水集流、储水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

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在沿海地区电力、化工、石化等行业,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等工业用水。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监督检查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用水单位的节约用水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本文网址:https://www.lawfaq.cn/law/16-570-1.html

1.本站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所分享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 QQ:2122654 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法律FAQ”:https://www.lawfaq.cn

法律咨询/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