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航务管理机构对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评审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港口规划;
(二)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分析;
(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提出的岸线使用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
(四)岸线使用方案的合理性分析;
(五)岸线使用方案是否满足航道、通航安全的相关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条 航务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明确港口岸线使用期限和使用费用;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加强港口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和污染治理设施,确保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在码头、堆场、候船室、停车场等场所配备安全设备设施,加强对安全设备设施的定期检查、维护和管理,保障安全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港口经营人应当定期对港口从业人员进行技能和安全生产等专业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港口经营人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设备设施或者使用未取得职业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由县级以上航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1991年2月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实施的《四川省港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