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推进和服务保障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农林水利、交通、工业、能源、城市建设、社会发展、服务业等方面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解决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落实重点建设项目推进工作责任制。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和配合做好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开发园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工作。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六条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重点建设项目综合监管系统,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效率。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项目的筹划和建设,依法建立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建设工期等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全面落实。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重点建设项目推进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考核制度,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重点建设项目推进工作年度目标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的考核办法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鼓励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和有关行业协会组织、指导建设单位开展重点建设项目立功竞赛活动,营造争先创优氛围,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八条 重点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约能源、技术、资源综合利用等标准和要求,主要包括下列项目:
(一)农林水利项目,是指以增强防灾减灾能力、促进水资源保障、优化生态环境、增进农林效益为重点的流域治理、防洪排涝、水库及引水工程和其他水利设施建设、生态林建设、海洋渔业、沿海滩涂围垦、现代农业园区、新农村建设等项目;
(二)交通项目,是指以完善综合交通网络体系为主线,以对外运输干线、市域重要通道和重点港口开发为重点的机场、铁路、公路、码头、航道、综合客货运枢纽和公交场站等项目;
(三)工业项目,是指以优化产业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为重点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临港装备和制造业、重大技术改造、重大企业迁建等项目;
(四)能源项目,是指以保障能源供应、调整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率、保护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重点的电网、电源、热电联产、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石油和天然气管网及储运设施、城市燃气和燃煤机组节能减排升级改造等项目;
(五)城市建设项目,是指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空间布局,改善城市环境为重点的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快速路网、跨江通道、轨道交通、主次干道、城市生态环境改善等项目;
(六)社会发展项目,是指以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重点的科技、卫生、教育、文化、体育、民政、风景名胜保护、保障性用房建设和社会服务保障及其他民生保障等项目;
(七)服务业项目,是指以加快服务业集聚,形成高层次的产业结构为重点的现代商贸、现代金融、现代物流、文化创意、休闲旅游、科技信息、研发设计、高端服务业、城市综合体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