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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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机械设备及车辆停放场所;

(四)采用具有分类收集功能的餐厨废弃物密闭专用收集容器;

(五)采用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的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六)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处置餐厨废弃物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可行的废水、废气、废渣处置技术方案;

(六)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管理制度。

联单由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领取。联单一式四联,由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如实填写后各留存一联存档,最后一联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留存。

第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并执行餐厨废弃物产生台帐制度和餐厨废弃物联单管理制度;

(二)设置专门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设施,收集容器、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封闭,并保持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三)将餐厨废弃物与一次性餐具等非餐厨废弃物分开存放,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给取得服务许可证的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日产日清;

(五)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海域、河道、公共地下排水管网、公厕或者与其他垃圾混倒。

第十七条 临时设摊、搭棚等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食品摊贩,应当配备专门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将餐厨废弃物定点放置。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定时、定点收集运输。

第十八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并执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制度和餐厨废弃物联单管理制度;

(二)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三)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交由取得服务许可证的处置企业处置;

(四)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做到密闭、完好、整洁;

(五)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废弃物。

第十九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并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制度和餐厨废弃物联单管理制度;

(二)按照规范要求接收并处置餐厨废弃物;

(三)处置餐厨废弃物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应当符合环保标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四)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定期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的性能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五)利用餐厨废弃物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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