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程序,核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行为未依法查处或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未及时处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