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擅自采挖苗木、花、草、药材及珍稀植物的,赔偿经济损失,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擅自捕捞水生动植物的,没收捕捞物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在风景区内向各类水体及其上游排放、倾倒污水、垃圾及其他污染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机动车辆、船只使用高音喇叭或营业性场所使用室外扬声器招揽游客的,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在风景区内燃放烟花、乱丢烟头、烧荒、焚烧秸秆、野炊以及进行其他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的,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风景区内擅自搭棚、设摊经营的,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圈占摄影位置的,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船只、电瓶车无证营运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无证导游的,依据《旅游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九)进入风景区的车辆不按照规定路线、速度行驶和停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在风景区内建筑物的外墙、屋顶、平台、阳台等处设置、堆放、吊挂破坏景观、有碍观瞻物品逾期不改正的,可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十一)未经批准,在风景区内利用文物、景物、景点拍摄电影、电视剧、宣传片的,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以纠缠或强行讨要方式乞讨的,假冒僧尼从事宗教活动或者募化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或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 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