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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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第二十八条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投入使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和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登记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实施前已建成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照规定应当移交而未移交的,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相关部门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完成移交工作。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公布的《广州市成片开发住宅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投资建设方式和移交目录

附件

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投资建设方式和移交目录移交方式投资建设方式类别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接收单位无偿移交由建设单位统一代建后移交教育设施中学、小学、幼儿园医疗卫生设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文化体育公园文化室、文化站行政管理设施社区管理公共中心、居委管理中心派出所服务设施社区服务站星光老年之家市政公用设施垃圾压缩站、垃圾收集站、再生资源回收点、公共厕所消防站公交首末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本价移交电力、邮政企业是投资主体,可委托建设单位代建市政公用设施变电站广州供电局邮政所市邮政局

(广东省邮政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注:本表所列无偿移交和成本价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仅是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附规划设计条件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移交的依据,不作为居住区项目配置哪些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依据。居住区项目需要配置哪些公共服务设施,由规划部门在进行规划许可时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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