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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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蓝谷管理局应当按照精简高效、机制灵活的原则确定内部机构设置。

第十二条蓝谷管理局可以建立灵活高效的用人机制,合理设置人员岗位、确定人员结构比例、设定人员聘用条件,并按公开招聘程序招聘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面向全球引进团队和高层次人才。

人员管理可以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建立灵活高效的薪酬和激励机制。建立与激励机制相对称的经济责任审计、信息披露等约束机制。具体方案提交蓝谷理事会研究确定,对人员规模控制、人事管理、财政经费保障等内容,经蓝谷理事会审议,并提交市有关部门核准后实施。

核心区现有机关事业单位抽调人员,在过渡期内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岗位。

第十三条 建立内外结合的监督机制。

设立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监事会(以下简称蓝谷监事会),对蓝谷管理局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蓝谷监事会对蓝谷理事会负责。蓝谷管理局应当建立内部审计、监督机构,负责蓝谷管理局的内部监督。

蓝谷监事会可以接受具有监督、监察、国有资产监管等职责的单位委托,行使相应职权。蓝谷监事会设主席、副主席,由蓝谷理事会提名,按规定程序任命。蓝谷管理局每年向蓝谷监事会通报核心区的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情况。蓝谷监事会建立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向蓝谷理事会报告工作,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综合管理

第十四条 核心区内的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等社会管理职能由即墨市政府以及市相关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科技、财政、金融、土地、规划、海域、城建、环保、工商等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缓征事项,根据核心区发展需要,依法赋予蓝谷管理局实施。

蓝谷管理局应当接受赋权部门对赋权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即墨市政府可以将规划、建设和土地审批管理权限依法赋予蓝谷管理局。土地规划修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等报批事项,由即墨市国土资源局配合蓝谷管理局上报。

蓝谷管理局应当推行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主体功能区建设规划等规划的有效衔接。

第十七条鼓励蓝谷管理局开展土地租赁、作价入股等土地有偿使用试点,对产业用地的供地方式、供地年限和地价实行差别化管理,创新土地调控和监管机制,建立低效利用土地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蓝谷管理局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依法将部分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等事务,委托给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承接。

第四章 产业促进

第十九条核心区是以海洋为主要特色的高科技研发以及高技术产业集聚区域,突出创新驱动、综合服务两大功能,着力培育创新创业文化,吸引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培养引进海洋高层次人才,推进青岛国际人力资源产业园硅谷分园的建设,集中布局海洋科研、教育、成果转化、学术交流等重大平台和孵化器项目,重点开展海洋尖端技术、实用技术研发,有选择地发展海洋新兴产业。科学布局政务服务区、金融商务区、居住区,加快完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基础设施,积极发展金融保险、产权交易、法律咨询等现代服务业。

第二十条 核心区重点发展下列产业:

(一)海洋生物医药领域;

(二)海洋新材料领域;

(三)海洋装备制造领域;

(四)健康增养殖领域;

(五)海水资源综合利用领域;

(六)海洋新能源开发利用领域;

(七)海洋环保与防灾减灾领域;

(八)海洋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

(九)其他与海洋相关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第二十一条鼓励核心区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兴办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新型孵化机构,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服务。经认定的孵化器,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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