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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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建设孵化器、资助孵化器公共创新平台建设、完善创业孵化功能环境和支持在孵企业自主创新活动,重点扶持众创空间的创客企业。

第二十二条 税务部门应当落实国家鼓励创新创业和扶持先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等税收政策,优化税收征管机制,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核心区引进的专业人才,在住房、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等方面按规定享受市有关优惠政策。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享受的政策外,市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核心区发展需要,给予核心区其他政策优惠支持。

第二十四条 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用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建立知识产权资源数据库和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为知识产权交易提供平台。

第二十五条鼓励和支持入驻核心区的科研机构和企业组建、申报国家级或省级海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对申报成功的创新平台给予优惠的政策支持和奖励。

第五章 经费模式和投融资管理

第二十六条 蓝谷管理局建立独立的财务预决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蓝谷管理局的经费来源,可以采取政府资助和自筹资金等多种形式。蓝谷管理局运行初期,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逐步推向市场,形成市场化运作体制优势。财政拨款部分,主要来源于核心区各项财政收入扣除上缴中央、省、市的部分。

第二十八条蓝谷管理局可以依法利用核心区的土地、海域、经营性资产以及财政性资金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融资体系,筹措资金用于核心区的开发、建设和发展。蓝谷管理局可以作为国有投资出资人出资成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有关收益的调用、处置按照国有企业收益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核心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政府收益,依法全额用于核心区的开发建设。

第六章 公共服务

第二十九条 蓝谷管理局设立一站式服务大厅,统一办理核心区内相关政务服务事务。

第三十条市相关部门和即墨市政府应当根据核心区发展和管理的需要向服务大厅派驻人员或者机构,并充分授权,为核心区内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提供便捷的一站式服务。派驻人员或者机构接受蓝谷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蓝谷管理局应当加强核心区内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协调和推动核心区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领域的改革和创新,营造良好的公共服务环境。

第三十二条 工商、公安、城管执法、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核心区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并接受蓝谷管理局的协调。

第三十三条蓝谷管理局可以组织协调驻区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日常执法检查活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驻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行政执法检查情况向蓝谷管理局通报。

第三十四条 蓝谷管理局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吸收社会资本参与,实行市场化运作,提供高标准的公共服务和产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2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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