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镇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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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根据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城镇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及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防工业、军事区域及铁路、公路等专属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条 城镇地下管线建设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并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对城镇地下管线建设管理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镇地下管线设施建设,指导地下管线管理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配合开展建制镇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

市(州)、县(市)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地下管线与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城市管理、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人民防空电力、通信、广电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地下管线测绘工作。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建设档案管理的部门具体负责城镇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与数据信息管理。

第六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管线管理使用与运营单位(以下统称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建设地下管线,及时修复破损、老化、缺失的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负责产权范围内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和信息数据更新。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破坏依法建设的地下管线,并有权制止和举报损毁、侵占、破坏依法建设的地下管线的行为。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与综合管廊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第九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镇地下管线投资和建设。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或者融资方式实施城镇地下管线的建设、经营和管理。

第十条 从事地下管线测绘活动,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编制地下管线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并纳入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按照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定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专项具体安排。专项具体安排应当征求地下管线、城市道路、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及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意见。

涉及公路、铁路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用地范围的,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确定相关规划。

第十三条 市(州)、县(市)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统筹制定

城镇地下管线建设计划。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按照城镇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实施建设。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同步规划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因规划调整确需改建、扩建、迁移管线或者要求管线产权人采取必要防护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与管线产权人协商,就相关补偿、防护措施等问题达成协议,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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