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泄露城建档案中涉及的国家秘密或造成档案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镇村建设档案的形成、管理、利用及其监督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第二十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泄露城建档案中涉及的国家秘密或造成档案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镇村建设档案的形成、管理、利用及其监督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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