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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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现电梯事故隐患或者故障时,及时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并配合电梯使用单位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三)发现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的;

2.使用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已经报停、报废电梯的;

3.违规进行电梯修理、改造的;

4.其他严重危及电梯使用安全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及其作业人员不得拆除电梯安全保护装置、短接安全回路。

第二十八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配备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资质的人员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维护保养人员不得在2个以上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

第五章 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客观、及时出具报告,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第三十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提出电梯检验申请的,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检验要求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检验:

(一)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的监督检验;

(二)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对电梯的定期检验;

(三)申请人对检验日期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双方约定的检验日期进行检验;

(四)电梯经检验合格的,自检验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检验机构在完成现场检验后应当出具是否允许电梯继续使用的检验意见。

经检验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逾期未整改合格的,自整改期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不合格报告,并书面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电梯检验机构应当自检验报告出具之日起5日内向负责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更新后的电梯检验信息。

第三十一条 电梯检验应当在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自检合格基础上进行。

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发现电梯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或者由于施工、维护保养工作不到位致使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州)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分级实施。对学校、幼儿园、公园、医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机场、车站、客运码头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根据《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和登记事项时,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要求的,不得许可、登记;对已经依法取得许可、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其不再具备相应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原许可、登记。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监督管理时,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相关单位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逾期未整改的电梯生产、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以及检验机构,可以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并予以查封。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电梯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核实情况,按规定上报,并会同安监、公安、监察、工会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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