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配备佩带安全标志且穿着具有夜间反光功能服饰的专门人员指挥车辆进出施工场所;
(五)在施工工地铺设硬底化道路并设置车辆冲洗装备;
(六)督促工程运输车辆驾驶人遵守施工工地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七)工程施工、运输可能影响居民出入安全的,事先采取设置警示、提示牌等有效措施。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装载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建立工程运输车辆进出放行的岗位职责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二)查验工程运输车辆证明手续以及相关证件,制止无证车辆进场从事工程运输;
(三)监督装载单位规范作业,装载不得超载超限;
(四)督促工程运输车辆冲洗保洁,不洁工程运输车辆不得出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工程运输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管理人员,配合施工单位履行职责,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挖掘、设施设备抢修等作业,不能根据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工程运输安全。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管理
第十六条 工程运输车辆通行应当遵守限时、限速、限制通行区域等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通行条件变化和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确定并适时调整工程运输车辆限时、限速、限制通行区域的具体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从事工程运输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属于道路运输经营单位的,持有道路运输证;属于施工单位自有的,持有本单位建筑施工资质和车辆权属证明。
(二)卫星定位系统完好,接入动态监控平台且有效运行。
(三)安装符合规定、有效的转弯、倒车蜂鸣语音提示器和右转弯安全防护雷达等设施。
(四)车辆号牌、放大牌号清晰、完整,放大牌号为红(中国红)底白字,字体规格为原号牌2.5倍(底板长1.50米、宽0.40米),安装位置符合规定;自卸货车、罐式货车车身两侧还应当加喷同样的放大牌号。
(五)车身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反光标识,车身侧面和后下部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装置(右侧防护雷达等安全装置),车厢栏板高度符合国家标准。
(六)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检验合格标志。
(七)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工程运输车辆证明手续。
第十八条 从事工程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单位,其自有工程运输车辆数量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工程运输车辆需要进入限制通行区域行驶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程运输车辆准行证》。
申请办理《工程运输车辆准行证》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运输车辆证明手续;运输建筑垃圾的还应当提供《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车辆准运证》和《建筑垃圾车辆运输处置证明》。
工程运输车辆证明手续及相关证件应当随车携带。
第二十条 工程运输车辆应当保持安全技术状况良好、车容车身整洁、放大牌号清晰。
第二十一条 工程运输车辆不得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等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或者影响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装置。
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加高工程运输车辆车厢栏板。
第二十二条 驾驶人驾驶工程运输车辆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超载、超速、超限行驶;
(二)不得疲劳驾驶;
(三)不得违反道路通行规定;
(四)卫星定位系统运行正常、不离线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