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履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规定的义务,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范围(以下简称遗产保护范围)是指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的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划定的范围,即以一级陡崖为边界的核心区和二级陡崖为边界的缓冲区。
第三条 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生态文明的理念,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市级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有关工作。
第五条 南川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遗产保护范围内生态环境的保护:
(一)建立珍稀和重点野生动植物目录,保护野生动植物生长环境;
(三)逐步推广使用环保型交通工具以及电、气、太阳能等环保能源;
(四)污水、烟尘应当达标排放,生活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按照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实行景区最大承载量控制;
(六)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第六条 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遗产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
(二)设立金佛山世界自然遗产核心区和缓冲区界桩(碑);
(三)制定并实施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的具体保护管理制度;
(四)负责遗产保护范围内资源的保护、监测、调查、评估和登记工作,组织开展教育、科研、科普活动;
(五)加强与其他世界自然遗产管理机构和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构建国际国内专家咨询网络,推介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资源价值;
(六)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南川区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有关工作。
第七条 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鼓励通过社会捐赠、国际合作等渠道筹集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经费。
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景区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纳入市人民政府、南川区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九条 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是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的基本依据。
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
第十条 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由遗产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世界自然遗产主管部门,并按要求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可。编制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及专家的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与遗产保护范围内公众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应当进行听证。
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编制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每年6月23日为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宣传日。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的义务,有权制止或者举报破坏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