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在遗产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开矿、开荒、修坟立碑以及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生产砖瓦、石灰和木炭;
(三)非法砍伐、采集、采挖野生植物或者其他破坏林木的行为;
(四)破坏或者盗窃石钟乳料、毁损溶洞等地质景观;
(五)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六)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
(七)以围、填、堵、截等方式破坏自然水系或者超标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
(八)焚烧垃圾、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者恶臭气体的物质;
(九)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十)引进外来有害物种及未经检疫的野生动植物;
(十一)其他破坏或者损毁遗产资源的行为。
第十四条 根据遗产保护需要,南川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遗产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迁移并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遗产保护范围内进行科学考察活动,采集野生动植物、洞穴沉积物等标本,应当依法报林业、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批准,有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遗产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六条 在遗产保护范围内采伐林木的,应当征得遗产管理机构同意,依法报林业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在遗产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拍摄或者举办集会、游乐、体育、文化等大型活动,应当征得遗产管理机构同意,依法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在遗产保护范围内从事各类经营活动,其经营项目、经营位置和经营规模应当符合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征得遗产管理机构的同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禁止利用遗产保护范围内的笋棚从事经营活动。
各类经营活动应当在指定区域亮证经营,并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九条 遗产保护范围核心区内不得开展与遗产资源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缓冲区属于限制建设区域,严格控制各类景观游赏及旅游服务设施的建设活动。
第二十条 遗产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符合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征得遗产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定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保护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遗产管理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第十项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引进的外来有害物种及未经检疫的野生动植物依法处理;
(三)未经遗产管理机构同意在金佛山世界遗产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或者利用遗产保护范围内的笋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遗产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