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专门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工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等工作。

第十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范围包括:

(一)使用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贴息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和省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政府融资和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稽察人员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开展稽察工作: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和主管部门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项目投资计划、审批、工程管理、财务管理等文件资料;

(三)进入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施工、仓储、检测和试验等场所进行查验;

(四)要求被稽察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就有关问题提交书面说明或者进行询问;

(五)向审计、财政、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了解情况并取得有关资料;

(六)采用复印、复制、录音、摄影、摄像等形式收集相关资料;

(七)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鉴定以及提供有关咨询服务;

(八)向与被稽察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部门和单位核实有关情况,开展延伸稽察。

第十五条被稽察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应当配合稽察,如实向稽察组提供与被稽察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销毁、隐匿、转移、篡改或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项目行政许可、建设管理等职责,不得干预项目招标投标,不得截留挪用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 稽察人员从事稽察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或者干预被稽察单位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

(二)泄露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向被稽察单位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四)收受、索取被稽察单位以各种形式提供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等不正当利益,以及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非法利益;

(五)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六)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

(七)捏造、歪曲事实,隐瞒、掩盖、缩小或者夸大稽察中发现的问题;

(八)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稽察程序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重大建设项目安排情况,征求同级审计部门意见,制定年度稽察计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年度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计划开展稽察工作。对上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委托稽察的重大建设项目,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稽察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单位和个人举报的涉嫌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及时组织稽察。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前向被稽察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并附稽察实施方案;情况特殊的经本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由稽察人员持稽察通知书直接实施稽察。

第十九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稽察人员与被稽察单位和稽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稽察人员未回避的,被稽察单位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应当就是否回避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稽察组在稽察过程中应当如实记录稽察情况,形成稽察记录。对稽察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本文网址:https://www.lawfaq.cn/law/16-763-1.html

1.本站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所分享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 QQ:2122654 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法律FAQ”:https://www.lawfaq.cn

法律咨询/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