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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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集约利用土地和优化城市地下空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干线管廊、支线管廊和缆线管廊。

前款规定的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线,不包括工业管线。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确保管廊安全运行的消防、供电、照明、通风、给排水、视频、标识、安全与报警、智能管理等设施。

第四条 管廊管理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行、统筹建设、安全运行、有偿使用、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管廊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管廊建设和管理工作。

各县人民政府、西宁(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管廊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是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县人民政府和西宁(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管廊的建设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经济和信息化、环保、人防、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管理、公安、园林、文广、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管廊建设资金的统筹。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管廊,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入廊管线单位参与管廊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管廊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征询管线单位意见。

第九条 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各类地下管线、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管廊专项规划按照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分步实施的要求,确定管廊的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并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

第十条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需求,规划以干线、支线管廊为主的管廊;老城区结合城市更新、道路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要求,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以缆线管廊为主的管廊。

管廊建设按照管廊专项规划有序推进,并与道路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一条 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程序办理管廊建设工程的相关手续。

管廊建设需穿(跨)越或者利用城市道路及公路、人防设施、河道及堤防设施,或者涉及消防安全、树木、文物古迹遗存等保护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

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 管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已建设管廊的区域,除根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无法纳入管廊的管线,以及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外,该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必须按照专项规划要求进入管廊。

应当进入管廊的管线,管线单位申请在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申请挖掘道路的,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做好管线入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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