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上水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确保工程建设和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促进两山绿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南北两山绿化上水工程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范围内上水工程(以下简称:两山上水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 两山上水工程建设,坚持政府投资和承包者自筹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承包者按照统一规划,自筹资金兴建上水工程,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两山上水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是全市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两山上水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监督管理和保护工作。
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是本辖区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两山上水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监督管理和保护工作。
两山上水工程按水系组建上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本水系的运行、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两山上水工程总体规划,由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依据南北两山生态建设总体规划编制,经专家论证,报请市政府批准。
两山上水工程总体规划应当将管理、生活服务设施和以水养水等综合经营项目纳入概算。
第六条 两山上水工程的建设,应当引进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降低工程成本,提高工程效益。
第七条 两山上水工程建设,按照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两山上水工程总体规划范围内主干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也可用于新发展绿化重点配套项目和防汛、抗旱、抢险工程项目。
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转借、挪用。
第八条 建立健全两山上水工程建设管理责任制。
所有两山上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两山上水工程交付使用后,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动。
第三章 工程管理与保护
第九条 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是两山上水工程国有资产的管理机关,负责所管辖资产的管理。
第十条 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运行和维修、养护制度,建立技术档案,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一条 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单位和绿化承包者应当加强两山上水工程管护,保证两山上水工程安全正常运行。
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单位和绿化承包者应当在调蓄水池、水库周围设置防护栏,并在显著位置悬挂警示标志,应当委派专人管护泵房、配电室。
第十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已建成的两山上水工程,依照《甘肃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并树立标志。
跨县(区)的两山上水工程由市人民政府依照《甘肃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并树立标志。
新建的两山上水工程,应当在规划、设计中一并考虑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第十三条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严格控制兴建其他工程设施或建筑物。确因国家需要修建的,须先经所在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第十四条 禁止在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入调蓄水池、水库、泵房、配电室的;
(二)擅自在上水工程管道、水池、渠堤等设施上设闸分水、扒口取水或设泵抽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