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妨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进行工程改造、维修和抢险处理的。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盗窃、强抢的两山上水工程设备器材。
第十六条 依法划定的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砂、取土、修坟、建房、修建鱼池、堆放废弃物及其他危害两山上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十七条 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单位和绿化承包者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明确责任,落实管护措施,保障两山上水工程设施安全完好。
第十八条 两山上水工程运行管理人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应当依法予以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影响上水工程维修、改建或正常运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法建(构)筑物的所有人或者实际使用人赔偿。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护两山上水工程及附属设施,打击破坏和盗窃两山上水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两山绿化实行节水灌溉,禁止浪费水资源。
第二十二条 两山绿化用水实行计划管理。
各绿化承包者用水应当向所在的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单位报年度用水计划,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单位汇总后编制年度水供求计划,并报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编制年度水供求计划应当统筹考虑绿化用水、经营用水等,科学合理地安排各单位的用水。
第二十三条各绿化承包者应当按月向所在的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单位报送用水统计表;用水统计表应当逐级汇总上报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和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绿化灌溉定额,实行按亩配水,按方收费,按时供水,不得无故停水或减少供水。
第二十五条 南北两山绿化供水系统的用电按农业高扬程灌溉优惠电价收取。
第二十六条 南北两山绿化取自农业灌溉工程的用水,其水价按农灌标准收取。使用城市供水系统和通过城市污水处理系统供水的,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两山上水工程水价由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以供水成本为基础,对各类用水分别核定。
第二十七条 绿化灌溉水费遵循“谁用水、谁缴费”的原则。暂无能力支付水费的承包者,政府财政可适当给予补助。
两山林业管理站管理林区的水费实行政府财政全额补贴。
第二十八条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切实做好水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水费的收支情况每年度向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作出报告,同时向用水者公布。
收缴的水费用于列支两山上水工程的正常运行、维修养护、周边绿化,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国家事业单位收缴的水费应当纳入预算内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三十条 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审计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单位的水费收支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灌溉不达标或无故不灌溉的,由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公安、水利、司法机关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