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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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和受水区省辖市人民政府以及配套工程管理单位编制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受水区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应当针对重大洪涝灾害、干旱灾害、生态破坏事故、水污染事故、工程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规定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宣布启动水量调度应急预案后,可以依法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一)临时限制取水、用水、排水;

(二)统一调度有关河道的水工程;

(三)征用治污、供水等所需设施。

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十七条 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调水沿线区域、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业、城镇、农业和农村、船舶等水污染防治,建设防护林等生态隔离保护带,确保供水安全。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损害输水渠道两侧绿化生态带和生态林网。

第十八条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质保障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调水沿线区域、受水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质保障目标情况纳入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受水区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组织对配套工程的水质进行监测。

调蓄工程汇水区域和分水口门应当设置自动水质监测设施。

第二十条 受水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配置配套工程供水和当地水资源,以配套工程供水替代不适合作为饮用水水源的当地水源,逐步替代超采的地下水,并逐步退还因缺水挤占的农业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二十一条 受水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地下水压采总体方案确定的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压采目标,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下水限制开采方案和年度压采计划,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受水区地下水超采区禁止新增地下水取用水量。具备水源替代条件的地下水超采区应当划定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禁止取用地下水。

受水区禁止新增开采深层承压水。

第二十三条 受水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考虑配套工程供水价格与当地地表水、地下水等各种水源的水资源费和供水价格,鼓励充分利用配套工程供水,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

第四章 工程设施保护

第二十四条 调水沿线区域、受水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设施安全保护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应当依法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沿线区域、受水区省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组织划定。

第二十六条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范围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划定。

配套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和地下工程位置上方地面设立界桩、界碑等保护标志,并设立必要的安全隔离设施对工程进行保护,未经配套工程管理单位同意,任何人不得进入设置安全隔离设施的区域。

配套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不得转作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管理范围内禁止擅自从事与工程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保护范围按照下列原则划定:

(一) 河道、渠道、水库保护范围按照《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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