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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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机动车车辆清洗经营活动,保持机动车车辆车容整洁,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机动车洗车场的设置、经营及监督管理活动,具体区域包括:

(一)中心城区及其他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

(二)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三)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其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洗车场,是指具备固定经营场地、配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洗车保洁设备及洗车用水、排水、污水处理等设施设备,从事机动车清洗保洁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机动车洗车行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机动车洗车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主城区机动车洗车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洗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水利、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洗车场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建立由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水利、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组成的机动车洗车场管理部门联席会议机制,通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研究解决措施。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培育和扶持机动车洗车行业的发展。

鼓励投资者建设科技创新型、节能环保型以及节水型洗车系统;提倡洗车场经营者实行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

第七条 机动车洗车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协助做好机动车洗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机动车洗车场专项规划,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 鼓励在中心城区主要入市口设置机动车洗车场,防止车辆带泥进市行驶。当地政府应当在土地、规划选址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 中心城区内新建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等项目,规划设置地下或地面配套停车泊位总数在800个以上,新建、改(扩)建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总数在800个以上的,应当在机动车停车场内设置机动车洗车场。

已建成的地下公共停车场,可以按照本办法在原停车场内增设机动车洗车场。

第十一条 新建、改(扩)建加油(气)站、充电站、公交枢纽站和客运汽车站等基础设施,在不影响公共安全的条件下,应当统一规划、建设机动车洗车场。

第十二条 经营公共客运、客运出租、货物运输、垃圾运输、工程机械施工的单位,应当落实清洗保洁措施,保持车辆清洁;也可以设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洗车场。

第十三条 建筑工地应当在出入口设置专用场地,配置施工车辆清洗保洁设备,落实清洗保洁措施,保持施工车辆清洁,防止车辆带泥上路。

第十四条 机动车洗车场开办者应当将给排水、污水处理系统和电力系统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设置机动车洗车场:

(一)城市主干道两侧控制区域范围内;

(二)交通拥挤地段和车流量较大的交叉口;

(三)风景名胜和文物保护核心区范围内;

(四)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街道游园、消防通道、高压走廊、河道河堤及市政公用设施保护范围内;

(五)其他依法禁止设置机动车洗车场的区域。

本办法实行前,机动车洗车场经营者在上述区域内设置的机动车洗车场,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应当在两年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另行选址进行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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