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食品安全责任,推进食品安全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责任,是指公务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在执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公务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需要被追究的责任。
第四条 食品安全责任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一岗双责”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自治区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按照上级党委、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要求,安排部署、统筹协调食品安全工作;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督执法活动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影响食品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确定本级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结合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配备必要工作力量,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五)建立完善并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评估,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六)制定和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及时上报食品安全信息;
(七)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责任。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二)组织或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综合执法;
(三)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及时上报食品安全信息;
(四)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前期处置工作,按规定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协助上级人民政府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
(五)建立行政村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
(六)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责任。
第七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八条 责任追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客观、公正、准确地认定过错事实,恰当追究责任;
(二)从严治政、有错必纠原则。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究,不姑息迁就任何过错责任人;
(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九条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