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用水量对相关用户以及其他责任人处每立方米十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一)违反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用水量对相关用户以及其他责任人处每立方米十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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