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倒卖、转让餐厨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为食用油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未经高温处理的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的,由畜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没收并捕杀所饲养的畜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