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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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行政机关,按照前款规定的信息范围及内容编制企业信用信息目录。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企业信用信息目录采集有关行业、领域的企业信用信息。

根据工作需要,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其他行政机关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具体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采集、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内容不包含过程性信息,不得附加信用评价意见。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不予归集的企业信用信息不得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目录。

第十一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建立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机制,归集涉及企业信用的下列信息:

(一)企业及其投资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公司高管人员犯罪的信息;

(二)企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被判决、裁定、裁决履行义务的信息;

(三)企业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裁决文书和调解书的信息;

(四)其他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自企业信用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息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供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20个工作日内(含各级行政机关归集信息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7个工作日)归集到重庆市法人信息数据库。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对归集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采集、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主动公开的信息是指依法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的信息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前述以外的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信息分类,注明信息类别。

对主动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自动加载予以公示。对依申请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公示。

主动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时间不超过5年。具体公示时间由各级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向社会公示企业年度报告。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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