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按照规定程序、标准组织编制地方标准的;
(二)未依法履行工程建设标准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进行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标准组织编制地方标准的;
(二)未依法履行工程建设标准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进行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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