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第九条 信息采集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报送流动人口信息:

㈠到居住(住宿)或者工作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服务机构报送;

㈡登录“互联网+群防群治平台”(qfqz.fjxm110.gov.cn/mass)网站报送;

㈢下载“厦门百姓”手机应用程序报送;

㈣关注“福建治安便民”微信平台报送;

㈤通过微信标准二维码地址申报系统报送;

㈥登录“福建省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报送。

第十条 公安机关抽查流动人口信息,以及社区服务机构核实流动人口信息时,信息采集责任人、流动人口应当予以配合。

在抽查、核实过程中,发现未采集或者采集报送的流动人口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公安机关或者社区服务机构应当即时采集或者补正。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流动人口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买卖、违法使用。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㈠信息采集责任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规定内容报送流动人口信息的,按照未报送人数每人200元处以罚款;

㈡承租人、借用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将被留宿人信息报送房屋出租人、出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按照未报送人数每人200元处以罚款;

㈢信息采集责任人伪造流动人口信息或者故意报送虚假流动人口信息的,按照每人500元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流动人口拒绝向信息采集责任人提供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信息采集责任人、流动人口拒不配合公安机关抽查或者社区服务机构核实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泄露、买卖、违法使用流动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机关按照被泄露、买卖、违法使用信息人数每人200元处以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社区服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管理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对承租、借用他人房屋居住的本市户籍人员的信息采集参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5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17年10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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