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集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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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易发生洪涝灾害的区域;

(四)周围有虫害大量孳生潜在场所的区域;

(五)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等环境敏感点为主的区域以及工业集聚的区域。

第十四条 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环境整体协调美观,厂房建设用材符合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要求及防火规范,建筑内部结构应当易于维护、清洁和消毒;

(二)道路铺设混凝土、沥青或者其他硬质无毒、无味、不渗透、耐腐蚀的材料,空地铺设水泥、地砖或者草坪。地面保持平坦防滑、无裂缝,易于清洁、消毒;

(三)供水设施能保证水质、水压、水量及其他要求符合生产需要,食品加工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配备排水系统,排水系统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保证排水畅通、便于清洁维护,排水系统出入口应当采取降低虫害风险的适当措施;

(五)配备排污系统,保证污水和废气处理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标准要求后排放;

(六)配备清洁消毒、废弃物存放、个人卫生、通风、照明、仓储、温控等设施,配备的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标准;

(七)配备检验室,检验室的设备、设施满足出厂检验项目的需要。

第十五条 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合理布局,生产工作区内的加工区、仓储区、配送区和检验区等各功能区域应当有明显划分,并采取有效的分离或分隔措施。生活区应当与生产工作区保持有效分隔,防止各区域间交叉污染。

对生产车间进行透明化设计,鼓励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使用信息化手段对生产场所进行实时监控及对产品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控。

第三章 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职责

第十六条 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与进驻生产的食品小作坊明确以下食品安全服务和管理的职能与责任:

(一)统一的食品安全培训制度,定期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有关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二)统一的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内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确保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保证生产经营环境卫生、无毒、无害;

(三)统一的登记证审查制度,对进入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食品小作坊审查其登记证,并将复印件集中归档;

(四)统一的食品生产加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定期审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加工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并将复印件集中归档;

(五)统一的进货查验制度,对食品小作坊购进的原辅材料进行集中验收和把关,所有原辅材料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统一的出厂检验制度,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出厂前应当经过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统一检验,并保存相关凭证;

(七)统一的台账集中管理制度,对食品小作坊的进货(原辅材料)、销售台账进行集中整理归档,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八)统一的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出厂的食品应当采用二维码等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信息,保证食品来源可追溯;

(九)统一的食品召回制度,督促食品小作坊将其生产并且已经上市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法召回,由食品集中加工中心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防止再次流入市场;

(十)统一的废弃物处理制度,对食品小作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统一处理,不得回流入食品加工、经营等环节。

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建立并落实上述食品安全服务和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食品集中加工中心主要负责人应当负责落实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统筹、协调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内的食品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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