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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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从港口调度指令,在指定的码头、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港口装卸作业,合理配载,禁止船舶超载,不得无故脱班或者提前、延时开航;

(三)提供乘船须知和开航前安全宣传服务;

(四)为船舶配备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委托提供代理服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代理业务,不得强行代理,不得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人办理代理业务;

(二)使用规范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客票、运输单证;

(三)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按照规定报送统计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旅客、车辆应当遵守轮渡运输安全检查制度。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违禁物品进港上船。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进港上船的,港口经营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应当拒绝。

任何人不得利用车辆的行李厢等隐蔽部位藏匿旅客进港上船。

任何人不得利用车辆夹带违禁物品,或者将违禁物品谎报、匿报为普通货物进港上船。

第十一条 旅客、车辆实行一票过海,船票应当标明国家规定的基本内容。

旅客购票、验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实名制。

第十二条 轮渡运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船舶经营人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确定。

船舶经营人应当提前30日在网站和港口售票点等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布轮渡运输价格。

第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性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港口经营性服务收费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船舶经营人和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工作之便非法收受钱物;

(二)拒载旅客、适装车辆;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五条 遇有台风、暴雨、巨浪、大雾等恶劣天气危及轮渡运输安全时,海事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旅客、车辆大量滞港时,海峡办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紧急疏运。

港口经营人、船舶经营人和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人应当服从海峡办采取的紧急疏运措施。

紧急疏运结束后,海峡办应当及时终止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琼州海峡轮渡运输服务质量考评。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海事、价格、海峡办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并可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运营模式,合理安排船舶装卸、锚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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