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按照海峡办编制的船舶班期,指令船舶准时发班或者限时装载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导致违禁物品进港上船的。
第二十条 船舶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未按照海峡办编制的船舶班期营运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不服从港口调度指令的。
有前款行为之一的,海峡办可以给予重新排班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车辆的行李厢等隐蔽部位藏匿旅客进港上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船舶经营人和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人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港口经营人、船舶经营人或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旅客、车辆未实行一票过海或者船票未标明国家规定基本内容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利用工作之便非法收受钱物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拒载旅客、适装车辆的。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海事、价格、海峡办等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其法律责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1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