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如何具体适用的。
规章解释由市法制机构参照本规定相关程序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四十五条规章具体应用中的问题,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县(区)人民政府请求解释的,由市法制机构研究答复;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市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答复。
第四十六条 市法制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组织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
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后评估工作,评估工作应当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统计和社会分析等方法,对规章的立法质量、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影响等进行调查和评价,形成立法后评估报告,并提出继续实施、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第四十七条应当制定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的,可以先制定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规章修改、废止建议:
(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主要内容被有关上位法或其他法规规章替代的;
(三)不适应改革要求的;
(四)行政管理体制机制、调整对象发生变化的;
(五)应当修改、废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制定,包括制定、修改、废止工作。
第五十条 《广元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规章及其英文译本的编辑出版工作由市法制机构负责。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