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纯洁干部队伍,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严肃政治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反政治纪律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政治纪律,危害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破坏西藏社会稳定,依照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编造、传播有损党和国家形象、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挑拨民族关系、制造民族矛盾言论的;
(三)悬挂、佩戴十四世达赖像章及分裂标识的;
(四)采用其他方式危害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破坏西藏社会稳定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及其活动的;
(二)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三)出境参加十四世达赖集团“法会”等分裂活动的;
(四)印制、携带、散播鼓吹“西藏独立”、诋毁社会主义制度的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的;
(五)组织、参加分裂破坏活动或者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的;
(六)组织、利用、参加其他活动从事分裂破坏的。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诱骗参加上述活动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经批评教育,能够认识行为的危害性,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公开发表、散布分裂祖国、鼓吹“西藏独立”言论的;
(二)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三)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等方式支持十四世达赖集团分裂破坏活动的;
(四)参加十四世达赖集团情报组织或者向十四世达赖集团各类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将子女送到境外十四世达赖集团所办学校上学或者所建寺庙入寺学经的;
(六)将子女送到境外接受十四世达赖集团的活佛认定的;
(七)将子女送到境外为十四世达赖集团服务、工作的;
(八)利用出国(境)机会叩拜十四世达赖,或者接受十四世达赖集团其他头目接见的;
(九)以其他方式追随十四世达赖集团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相违背的决定的;
(二)对散布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挑拨民族关系的行为视而不见、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在反分裂斗争中,行动迟缓、态度消极、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本地区出现的影响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危害党在政治上高度统一的各种非法组织及其活动不打击、不反映、不报告,甚至包庇、纵容的;
(五)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出现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因决策失误,导致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案(事)件被敌对势力插手利用,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在反分裂斗争和维护稳定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